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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产妇管理规范最新版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围绕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展开。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整理的最新版孕产妇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 一、服务对象 *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 辖区内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孕产妇。 * 在辖区内产后休养的产妇。 * 转介到本辖区的孕产妇。 ### 二、服务内容 #### 孕早期健康管理 * 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 * 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包括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多项实验室检查。 * 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 #### 孕中期健康管理 * 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 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并督促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 孕晚期健康管理 * 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 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 产后访视 *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产妇出院后1周内进行产后访视。 * 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基本情况,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和新生儿护理指导。 #### 产后42天健康检查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 ### 三、项目指标 * 早孕建卡率达90%。 * 产后访视率达90%以上。 ### 四、工作要求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辖区孕产妇管理花名册、居民健康档案、高危孕妇追踪管理登记本,并开展服务。 *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反馈分娩信息、高危孕产妇信息等,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 ### 五、监督管理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以上内容仅为孕产妇管理规范最新版的主要框架和要点,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