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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事故征候的认定标准

 

    飞行事故征候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 3.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4.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5. 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6. 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7. 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8. 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此外,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飞行事故征候还包括一些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如航空器起飞、飞行、着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