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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看房后又找另外中介成交

 

    中介看房后又找另外中介成交是否构成“跳单”,主要取决于是否利用了原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实践中,“跳单”违约一般包含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和相对人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和相对人签订合同。 如果买家在接受了原中介的带看服务后,又通过其他中介成交,且并未利用原中介提供的独家房源信息或特殊服务机会,而是自行获取了相同房源信息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了解到该房源,那么买家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跳单”。然而,如果买家确实利用了原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或机会,却绕开原中介与其他中介成交,那么买家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跳单”,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跳单”时,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证据。如果买家对是否构成“跳单”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