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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令的发布和撤销

 

    关于您搜索的“通缉令的发布和撤销”,以下是详细信息: **一、通缉令的发布** 1. **发布机关**:通缉令的发布机关为公安机关,且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也应通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 **发布范围**: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例如,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3. **被通缉对象**: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 **发布方式**: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以便广泛传播,提高追捕效率。 **二、通缉令的撤销** 1. **撤销条件**: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死亡、被缉拿或被击毙,并经核实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2. **撤销程序**:撤销通缉令的程序一般包括:在逃人员被抓获后,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由立案地的公安机关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综上所述,通缉令的发布和撤销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通过通缉令的发布,可以迅速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治安;而通过通缉令的撤销,则可以及时更新信息,避免误捕和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