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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伤人国家赔偿不

 

    野猪伤人国家是否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况。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野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但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因此其伤人一般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然而,如果是因为相关部门管理不力导致的伤害,受害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寻求相应的赔偿。 补偿申请应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标准包括致残、死亡和农作物损失等情况下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但如果是主动攻击、故意伤害、挑逗野生动物,或者非法狩猎、在法定区域外种植造成损害等情况,政府部门将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