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达
    演唱会门票不给退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益,演唱会门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退换的物品,因此正常情况下是可以退换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则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且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明确指出,演唱会门票并非不可退换的商品,平台在售票环节应尽到合理提醒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