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被困在山洞的案例,通常指的是“洞穴奇案”,这是一个由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在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也是罗翔老师曾经讲过的案例。 这个案例的情景是这样的:五名探险者不幸被困山洞中,所有食物和水都吃光用完。为了生存,有人提议牺牲一个人来换取另外四个人的生命,并通过投骰子的方式来决定谁将被吃掉。最后,投骰子出局的那个人被其他四人吃掉,而这四人也终于等来救援。然而,出去后这四个人被以谋杀罪起诉。 这个案例引发了深刻的法律、伦理和道德讨论。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了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但另一方面,这四个人在绝境中为了生存而做出的选择又让人同情。不同的法官和学者对此案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坚持法律条文,认为应该依法判决;有的则探究立法目的,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应该考虑紧急避险等因素。 此外,这个案例还涉及到危险共同体的概念,即五个人作为洞穴探险协会会员,一起前往洞穴探险,就形成了危险共同体,意味着相互关照,只要没有除外的约定,就意味着各人自愿接受了保护他人的义务。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法律虚构案例,它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伦理和道德的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