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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提出中止执行或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或案外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通过再审程序,可以对有争议的执行标的进行重新审查,以纠正可能的错误。 2. **申请再审**:当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已过,当事人仍认为执行行为存在错误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当事人有机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复核,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复议**:针对执行措施裁定,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当事人可以以行政复议的形式进行纠正。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 4. **执行监督程序**:对于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裁定,如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等,当事人可以寻求类似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执行监督程序旨在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纠正可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5.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具备原审第三人资格的,可以该身份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6. **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充任被告,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7.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8. **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途径为执行异议的主要救济方式,具体适用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