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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仲裁不服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程序违法、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等。 2.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程序违法等。 3. **请求仲裁复议**:当事人在仲裁结果作出后15日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 **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仲裁结果进行审查,撤销或者更改仲裁结果。 以上途径的具体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