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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行异议**:当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并纠正。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因执行机构的错误导致被执行人权益受损,可以通过执行回转来恢复权益。被执行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撤销原执行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 **国家赔偿诉讼**:如果法院或执行人员违法执行,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诉讼来寻求救济。被执行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4. **向上级法院或地方人大反映**:如果下级法院或执行人员不作为或消极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地方人大反映,通过监督、督办来寻求救济。 5. **申请复议**: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被依法驳回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复议,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及时采取解除措施。 6. **诉讼救济**: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若被执行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被执行人也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救济**:在特定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通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方式获得救济。例如,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况下,可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 9. **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对于执行裁定不服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方式寻求救济。 10.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可以申请纠正失信信息,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是多样的,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