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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 **提出异议**: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被执行人需要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 2. **申请复议**: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执行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如果复议申请被接受,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正的裁定。被执行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3. **提起诉讼**:被执行人认为追加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追加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追加决定。被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追加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否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被执行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如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也可以采取以下救济程序: 1. **申请“纠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2.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