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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非说是六个月内发现的

 

    针对“警察非说是六个月内发现的”这一问题,关键在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追究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这里的“被发现”不仅指公安机关直接发现违法行为,还包括间接发现,如通过被害人报案、控告,或有关单位、群众举报等方式得知违法行为。若警察声称某个违法行为是在六个月内被发现的,他们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记录来证明这一点,如报案记录、调查笔录、监控视频等。 如果警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发现,那么他们的主张可能难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在六个月内发现了违法行为,但因为疫情、警情太多、嫌疑人不配合调查或客观自然灾害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那么后续即便过了六个月,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警察声称的“六个月内发现”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