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满足申请条件: -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当事人必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 提交相关材料: - 内地居民需要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还需要提交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等。 3. 填写并提交申请: - 夫妻双方共同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部分地方可能不需要)。 - 填写《离婚申请表》。 4. 冷静期(如适用):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 审查与登记: -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且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已有适当处理。 - 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 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的凭证。 请注意,以上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