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达
    关于“老板一个滚赔了16万”的事件,以下是详细的阐述: **事件背景**: 2012年4月1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号到无固定期限,其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2020年6月9日,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彭某送达了落款处未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函告》,载明:“我司已经收到您的告知函,您在函中提出的老板使用侮辱性语言赶人走,和您在2020年5月15日被赶走后多次要求上班被拒,这两件事情并非为事实,本公司不予认可。事情情况为:您于2020年5月15号公司召开工作安排会,与会期间您对直属上级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工作感到不满并在会上直接顶撞上司,拒绝配合公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会后您与老板汇报会议情况,老板表示支持您上司的工作安排,您再次拒绝配合工作,顶撞老板,与老板发生语言冲突,期间老板并未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赶您走,反而是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直至2020年5月29日返回公司。期间我司多次主动电话联系您,希望您回来继续工作,您都拒接电话,并非您所说的您要求上班被拒。故此公司经商议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决定对您因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员工自动离职决定。”彭某不服,他表示,5月15号和老板产生争执时,老板让他“滚”,也就是让自己滚出公司,所以5月16号到5月28号期间没有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5月29日,他和妻子李某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彭某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老板让其回家等。于是他从这一天起没有再上班,并非无故缺勤。随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共计18.2万多元。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彭某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公司支付了上述裁决的款项。但彭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一审:员工证据不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老板当时口头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结合双方2020年5月29日的面谈内容,说明当时老板所说“滚”确实是气话,并未明确告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彭某亦向公司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他回去等”,说明至此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彭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争执时老板所说的“滚”是让其滚出公司。因此,在2020年5月18号到2020年5月28号期间双方劳动关系。 **事件的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