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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火化未留骨灰 家属起诉殡仪馆

 

    婴儿火化未留骨灰,家属起诉殡仪馆的案件发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具体情况如下: 胡某、陈某的9个月大的女儿因病在医院治疗后不幸离世。家长委托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处理婴儿遗体,刘某将遗体交到了某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未满3岁的遗体没有骨灰,需要作出“无灰”的承诺。因此,刘某在遗体到馆通知单上书写了“同意火化 不看遗体 无灰”,并在通知单上签字。遗体火化后,胡某和陈某要求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但殡仪馆表示遗体到馆通知单上已注明“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灰”,且根据殡仪馆使用的拣灰火化机使用说明书,0-3岁的婴幼儿遗体火化后基本无骨灰留存。 胡某和陈某遂将医院和殡仪馆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民政部门发函咨询并电话访问了部分殡仪馆,得知采取合适的火化手段可以做到9个月的小孩在火化后保留少量骨灰。法院认为,按照通常对中华民族的丧礼的认知,死者火化后骨灰作为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对死者来说具有重大人格利益,且胡某、陈某授权医院对遗体进行处置时,应当含有保留死者骨灰之意。医院在既未得到原告授权处理骨灰,又未征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导致殡仪馆未提取骨灰,存在重大过错。现孩子骨灰无法返还,原告夫妇丧失了祭奠已亡亲人的特殊载体,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决重庆某医院向原告胡某、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