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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服务费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服务费的规定主要涉及物业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1.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和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2. 物业费的缴纳: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 物业服务人的职责与权益: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此外,物业服务人还享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权利,这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总的来说,民法典关于服务费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费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费的缴纳方式以及物业服务人的职责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