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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处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

 

    您提到的“消费投诉处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可能涉及多个法规或政策文件,但根据搜索结果,最直接相关的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主要强调了经营者在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时的召回和告知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请注意,如果您提到的“消费投诉处理规程”是指特定的行业规定或政策文件(如银行业、保险业等),那么可能需要参考该行业的相关规定。例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项规定,但此搜索结果中并未提及该办法的第十九条内容。 因此,在引用或应用相关法规时,请确保准确识别并引用正确的法规或政策文件。